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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3-07      浏览次数:3688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工作,根据全国友协和省外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友好关系

  本规定所称的“友好关系”,指温州市及所辖各县(市、区)政府与外国地方政府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友好交流关系和达成友好关系意向书(备忘录),各部门、单位、团体与外国相应机构建立对口的友好关系。

  二、归口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是市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我市执行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和对外结好工作的主管部门。

  三、结好原则

  (一)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与友好交流关系,要贯彻“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二)选择结好对象事先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特别要注重双方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的互补性。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和交流,条件成熟后申报。

  (三)与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的城市结好,要严格执行我国对外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在拟与有关城市结好之前,先征求市外办的意见。

  四、报批程序

  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和友好交流关系,必须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我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友好城市关系是指我市与国外城市建立的联谊和合作关系。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市外办根据双方城市情况、对方城市规模、经济社会特点、发展规划等提出结好意见;

  2.市外办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3.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

  4.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

  5.市外办将请示上报省外办,经省政府同意后,报送全国友协核准后转外交部批准;

  6.市外办将批准情况报市政府,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我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交流关系。友好交流关系是指根据双方城市特点和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等,以开展交流与合作为重点而建立的友好关系,通常也称“准友城关系”。市外办根据友城发展规划及政策导向等提出意见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外办呈报省外办审批。

  (三)我市与外国城市签署建立友好关系意向书(备忘录),由市外办酌定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四)我市各县(市、区)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属地外办报市外办,再由市外办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省外办、省政府、全国友协和外交部审批;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交流关系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市外办审批。

  (五)市级部门、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与外国相应机构建立友好交流关系,事先须征求市外办意见。市教育局是本市学校与外国学校建立友好校际关系的主管部门。各学校与外国学校建立友好校际关系前应征求市外办意见,由市教育局审批,批复件抄市外办备案。

  五、申报材料

  申报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和友好交流关系,当地政府外事主管部门须向上一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要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或友好交流关系的请示件;

  2.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或友好交流关系的协议书(中、外文本草案);

  3.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

  4.对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双方政府间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5.双方开展交流情况;

  6.征求我驻结对城市所在国使(领)馆的回复意见(仅限申报友好城市关系)。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外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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